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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行初字第20号

(2015)道法行初字第20号原告何北庆诉被告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北庆,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道县廊洞水库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道法行初字第20号原告何北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道县。委托代理人陈国英。委托代理人张满生。被告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道县潇水南路。法定代表人欧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明朗,该局社保站站长。委托代理人何昌昆,该局信访维稳办主任。第三人道县廊洞水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李荣辉,该所所长。原告何北庆因认为被告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3日向被告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冯宝英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何政波、

人民陪审员谢重阳参加的合议庭,

书记员李向东担任记录,于2015年11月11日、12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北庆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英、张满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明朗、何昌昆,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李荣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认为被告自2005年起至今10年,拖欠原告按文件规定应增加的各种津补贴7万余元,多次请求被告及相关部门解决未果。

原告何北庆诉称,原告系道县水利工程管理所退休职工,但至今尚未由道县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打卡发放退休待遇,一直都在原用人单位领取退休工资已经10年,而养老金却未得到足额领取。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10年来原告应增加的各种津补贴7万余元,被告未予发放给原告,2014年应增加的津补贴最近已经发放。从2008年到现在,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及相关部门解决此事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

被告:1、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付社会保障金,并将社保金直接打入社保卡中;2、支付拖欠的10年的养老金7万余元;3、因此事上诉上访产生的费用,按10%进行赔偿。原告何北庆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湘政办发(200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利局关于《道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3、湘政办发(2011)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4、道政办发(2014)2号《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道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5、永人社发(2014)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通知》;6、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7、湘人社函(2015)132号《关于加紧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附:《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办法》;8、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上述证据拟证明原告的养老金没有得到足额发放。9、道县水利工程管理所退休人员历次调整津补贴费单;拟证明原告应增加的养老金没有增加。10、2014年9月16日的湖南省信访局的来访事项转送单、养老保险争议仲裁申请书及退休人员追补养老金列表;11、2014年9月17日的永州市信访接待中心来访登记表、养老保险争议仲裁申请书及退休人员追补养老金列表;12、2014年3月25日的湖南省信访局的来访事项转送单,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申请书》、养老金发放列表、道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劳动争议起诉书;13、湖南省水利厅的信访转送单;证据10-13拟证明原告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过,没有得到解决。14、道县水利局《关于调整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经费预算的请示》及《关于请求落实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拟证明主管单位向政府请求拖欠款项的问题。15、道县廊洞水库退休人员追补养老金明细列表;拟证明历年来共拖欠的养老金。16、湘人社发(2011)144号文件、湘政发(1996)3号文件、湘劳社发(2001)190号文件。

被告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1、根据道政发(1996)15号《关于印发﹤道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与原告单位实行差额结算方式,即应收养老保险金与应拨提退休费相抵后,再补差。为督促原告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养老保险金应收尽收,所以不宜将社保金打入社保卡;2、被告已将原告的养老金足额拨付给原告单位,并没有拖欠原告的养老金;3、原告请求赔偿按追补资金的10%计付上访上诉费用及损害费用无法律依据。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印发《道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述证据拟证明第三人属差额结算单位及差额结算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结算方式。3、2011年度、2012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4、结算收据、养老保险金申报表、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工资花名册、汇总表;拟证明被告已将应拨付的款项足额拨付到位。第三人道县廊洞水库管理所陈述称:1、2005年10月—2009年10月因第三人为自收自支单位,原告等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同在职职工同等发放;2、2010年1月—2013年12月所有的工资补贴包括每月180元补贴均已发放到位;3、2014年1月—2015年7月所有的工资、补贴包括补发的生活补贴和2015年6月后补发的每月260元工资都已发放到位。第三人道县廊洞水库管理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何北庆、李跃英、马仁花、陈国英、刘团喜、何新桂、李昌梅、杨起治的增加离退休费登记表及增加适当补贴审批表;2、何北庆、刘团喜、马仁花、李跃英、李昌梅、何新桂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审批表;3、工资花名册、结算收据、工资清单。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提出是否足额发放了历年来的各种及补贴,只有原告所在单位知道。第三人对员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因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及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于1992年12月在第三人道县廊洞水库管理所退休。因第三人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告根据道政发(1996)15号《关于印发﹤道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原告单位实行差额结算方式收取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的工资,即应收养老保险费与应拨工资相抵后,再补差。第三人由于效益不好,不能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收养老保险费与应拨工资相抵后,实拨工资不足,导致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的工资均得不到全额发放。2008年12月,《道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第三人变更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种经费从2009年开始由县财政逐步拨付,人员经费每人每年1.5万元,分三年实施。即2009年每人每年拨付40%,2010年每人每年拨付70%,2011年至2013年每人拨付100%。原告等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自2009年后按档案工资得以正常发放。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克扣了原告的养老金,多次申请相关解决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判令

被告:1、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付社会保障金,并将社保金直接打入社保卡中;2、支付拖欠的10年的养老金7万余元;3、因此事上诉上访产生的费用,按10%进行赔偿。另查明,根据道政办发(2014)2号《道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规定,2010年至2013年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补贴,对照县其他事业单位新标准,按原经费渠道,分别由财政和本单位结算处理。但上述绩效工资和补贴全县均未发放。

本院认为,被告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道县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道县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第三人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本单位筹集缴纳,由于第三人不能全额缴纳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被告便采取差额结算的方式,与第三人结算工资。2009年第三人体制改革后,第三人的经费由县财政以逐年递增的方式拨付给第三人,原告等人的退休工资得到全额发放。故被告根据第三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情况拨付工资委托第三人发放,符合湘政发(1996)3号《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2010年至2013年的绩效工资和补贴,按照《道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由财政和本单位结算处理,但此款项全县均未发放,且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北庆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北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宝英

审 判 员  何政波

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向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