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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42号

董丽华申请段昌瑞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丽华,段昌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董丽华,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四小区**栋3门***室,证件号码22020419761015244X。被执行人段昌瑞,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号中金花园*号楼****室。申请执行人董丽华与被执行人段昌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长春市南关区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昌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丽华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段昌瑞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01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2.015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