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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96号

王晓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燕。申请执行人王晓敏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敏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1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