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80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鹏飞
审 判 员 李红卫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