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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801号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80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鹏飞

审 判 员  李红卫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