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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794号

周某某诉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79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被执行人房某某,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30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正在协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794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如果当事人协商未果,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乔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