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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96号

周大中与李万宝、常文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大忠,李万宝,常文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周大忠被告李万宝被告常文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忠与被告李万宝、常文星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中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大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大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大中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武

人民陪审员  李红强

人民陪审员  江 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红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