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周大忠被告李万宝被告常文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忠与被告李万宝、常文星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中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大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大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大中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武
人民陪审员 李红强
人民陪审员 江 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红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