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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87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范彩凤、洪俊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范彩凤,洪俊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8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冯曙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蔡计存,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范彩凤,女,汉族,住阳江市。

被执行人:洪俊颖,男,汉族,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范彩凤、洪俊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范彩凤、洪俊颖应履行偿还借款70365.98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范彩凤、洪俊颖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范彩凤、洪俊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彩凤、洪俊颖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彩凤、洪俊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范彩凤、洪俊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范彩凤、洪俊颖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范彩凤、洪俊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8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喜元

审判员  袁广锋

审判员  余从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小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