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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东阿县北环加油站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东阿县北环加油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东阿县北环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法定代表人赵永生。申请人东阿县北环加油站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醴陵市雅宸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31883619,付款人账号82270309000003956,出票金额为100000.00元,付款银行为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醴陵支行,收款人为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20343069900100000118461)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阿县北环加油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东阿县北环加油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庆如

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

人民陪审员  郭争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梓附: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