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凤学与孙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学,孙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学,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红化委32栋。被执行人孙国庆,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政府2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学与被执行人孙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凤学于2015年7月6依据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孙国庆给付货款75001.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凤学与孙国庆自行协商解决,故刘凤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