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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12号

杨青云与檀安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青云,檀安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12号

原告:杨青云,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檀安学,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薛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云诉被告檀安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云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青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青云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小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盛 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