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64号原告吴天万,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万宁(重庆)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上海城分店,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百联南岸上海城购物中心131号132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9457-1。负责人李亮,运营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玲,女,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单位推荐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胡康,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吴天万诉万宁(重庆)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上海城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万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天万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天万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