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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526号

蒋丽燕与陈美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丽燕,陈美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蒋丽燕,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美仙,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蒋丽燕与被执行人陈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丽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2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