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蒋丽燕,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美仙,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蒋丽燕与被执行人陈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丽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2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