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三林与邵海洋、张茹邵、邵小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三林,邵海洋,张茹,邵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832号申请执行人邵三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邵海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茹,女,汉族。被执行人邵小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邵三林与被执行人邵海洋、张茹邵、邵小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郝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育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