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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10号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徐敏等抵押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敏,张涛,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10号被执行人徐敏,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道陶家胡同委**组。被执行人张涛,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万龙小区*栋3门****室。被执行人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912号。法定代表人张德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敏、张涛、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1908、225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敏、张涛、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敏、张涛、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偿还抵押合同纠纷款99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的存款999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