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彭全兵,男,汉族,仙桃市人,私营业主。被执行人李定炎,男,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彭全兵与被执行人李定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定炎欠原告彭全兵借款112万元,于2014年4月7日、4月14日、4月21日、4月28日分别还款20万元,合计80万元,余款32万元于2014年5月15日偿还。因申请执行人彭全兵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李定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