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琴,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代满田,甘肃省正宁县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京路(汽车南站边)黄官寨村东队居民新村东沿街。法定代表人陈富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琴与被执行人代满田、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代满田归还原告张小琴借款11万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5年4月7日至借款归还之日的借款利息;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小琴与被执行人代满田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代满田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张小琴借款,并负担借款利息。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小琴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执字第5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瑞
审判员 金 波
审判员 王丽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惠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