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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2107号

白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白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为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表示不再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中喜

审 判 员 :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 : 张 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上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