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白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为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表示不再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中喜
审 判 员 :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 : 张 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上奇 百度搜索“”
白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白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为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表示不再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中喜
审 判 员 :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 : 张 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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