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92-2号
申请执行人:章长保。
被执行人:熊唐龙。
被执行人:李重香。申请执行人章长保与被执行人熊唐龙、李重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新乐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长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熊唐龙树木补偿款139490元,以清偿债务137055元,缴纳案件执行费243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唐龙、李重香在银行均无私人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仅有熊唐龙名下养殖合作社法人工商登记。至此,被执行人熊唐龙、李重香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章长保饲料款5266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唐龙、李重香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5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禄
审判员 况慧美
审判员 孙 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经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