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512号申请人柳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华远,无业。本院执行陈华远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柳城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8月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华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的(2015)柳城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并处罚金9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华远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建宁执行员 韦文达执行员 宁敏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汉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