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樊宾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