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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青诉被告付卫广、张红霞、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付卫广,张红霞,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王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刘青被告付卫广被告张红霞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东方本院审理原告刘青诉被告付卫广、张红霞、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付卫广、张红霞下落不明,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青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朱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