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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明,邹邦,周健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73号申请执行人陈加明。被执行人邹邦。被执行人周健龙,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魏东村八组。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詹海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加明与被执行人邹邦、周健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邦、周健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晋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