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贺文英,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安定西路30号。负责人贾振锋,该所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文英与被执行人庆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市劳人仲案(2015)30号仲裁裁决书:1被申请人庆阳市产质量监督检验所给申请人贺文英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150元(1700×9.5个月)。2、被申请人庆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给申请人贺文英一次性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未发工资8500元(1700×5个月)。3、被申请人庆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给申请人贺文英补缴2006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贺文英本人承担,缴费金额以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关核定数额为准。以上费用合计24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与申请执行人贺文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庆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文英15000元,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庆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表示于2016年4月份待国家财政拨款后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文英。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贺文英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庆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贺文英可申请恢复对原仲裁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5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张 超
审判员 惠志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梧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