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189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彩琴,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2015年1月15日,因刑期已满,2015年1月15日原审法院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彩琴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万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彩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史彩琴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的(2014)万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宪武
审 判 员 邢如灏
代理
审判员 贾炳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