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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74号

常淑云与张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淑云,张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常淑云被执行人张川申请执行人常淑云与被执行人张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淑云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川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60.831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60.8315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申恩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