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常淑云被执行人张川申请执行人常淑云与被执行人张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淑云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川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60.831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60.8315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申恩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