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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66号

金久力申请南关区老香居家常菜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久力,南关区老香居家常菜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金久力,男,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南关区老香居家常菜馆,地址南关区幸福街**号*幢*******号。申请执行人金久力与被执行人南关区老香居家常菜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关区老香居家常菜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久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南关区老香居家常菜馆偿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款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