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执字第00448号

郑州宇荥建筑有限公司与开封泰元安装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宇荥建筑有限公司,开封泰元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宇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楚德华,经理。被执行人开封泰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时瑞萍,经理。郑州宇荥建筑有限公司与开封泰元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开封泰元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州宇荥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开封泰元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开封泰元安装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州宇荥建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开封泰元安装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州宇荥建筑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博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张来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新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