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执字第648号

段振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振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648号被执行人段振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段振仁罚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永冰

审 判 员  王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尹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