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徐公斌与徐汝杰、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公斌,徐汝杰,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徐公斌(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汝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敏,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徐公彬申请执行徐汝杰、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汝杰、刘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公彬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汝杰、刘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烽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