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33号。负责人邢毅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四清。被告黄志峰。被告朱娅丽。被告黄石市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1号(花湖农场)。法定代表人袁清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告黄四清、黄志峰、朱娅丽、黄石市兴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雷刚
审 判 员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汪 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海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