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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704号

行装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黄玉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704号执行移送人行装科。被执行人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程溪镇内云村,组织机构代码:77753267-1。法定代表人陈友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玉虾,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黄玉虾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