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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异字第3号

拓晓霞与韩明廷、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明廷,韩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异字第3号案外人拓晓霞。申请执行人韩明廷。被执行人韩超。本院在执行韩明廷申请韩超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拓晓霞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

本院认为,涉案款项系庆阳市西峰区凯豪宾馆的经营收入,庆阳市西峰区凯豪宾馆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韩超为其业主,该收入应视为韩超个人收入,故我院对该款项的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拓晓霞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拓晓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瑞

审判员  王全恩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巨蕊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