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53-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陶茂燎。
被执行人:李贞贞。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陶茂燎、李贞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新行执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茂燎、李贞贞房产及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除被法院查封的赣AB26**、赣A26L**号小汽车外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陶茂燎、李贞贞至今仍未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8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茂燎所有的赣AB26**、赣A26L**号小汽车虽被法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陶茂燎、李贞贞现下落不明,于2015年12月8日向���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行执字第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禄
审 判 员 况慧美
代理
审判员 杨 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