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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42号

陈世奇与吉林省弘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世奇,吉林省弘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奇被执行人吉林省弘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世奇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弘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弘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世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弘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款2247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22475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