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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049-2号

山东普华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塑料工业青岛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普华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青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04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华经贸有限公司,住宿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华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塑料工业青岛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商特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但暂时无法变现,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市商特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