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016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文友,居民。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阅卷查明,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0年10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实际给付内容。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具有给付内容,而该民事调解书不具有给付内容,因此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长三角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