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616号申请人刘士恩,男,汉族,1955年3月8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店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55********。申请人孙在俊,女,汉族,1957年1月28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店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57********。申请人郑俊美,女,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郑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7********。申请人刘郑缘,男,汉族,2010年12月7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店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16242010********。被执行人张士龙,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郑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90********。申请人刘士恩、孙在俊、郑俊美、刘郑缘与被执行人张士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之(2014)沾河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士龙拒不履行,申请人刘士恩、孙在俊、郑俊美、刘郑缘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状况。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履行能力。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尊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