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静凯与被执行人魏立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凯,魏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420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凯,男,4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魏立彬,男,30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张静凯与被执行人魏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2015年9月23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魏立彬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办事处某小区5-1-2401号房屋及其对应的198#车位。并责令被执行人魏立彬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魏立彬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办事处某小区5-1-2401号房屋及其对应的198#车位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