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全清与孙邦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清,孙邦正,王殿英,王道均,白新姐,孙猛,孙伶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王全清。委托代理人宋广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繁荣。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邦正。被告王殿英。被告王道均。被告白新姐。被告孙猛。法定代理人孙邦正,系孙猛祖父。被告孙伶俐。委托代理人孙邦正,系孙伶俐祖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清与被告孙邦正、王殿英、王道均、白新姐、孙猛、孙伶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清于2015年12月13日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清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全清负担。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忠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