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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栖执字第184号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炳炎,史本成,史美娟,王世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栖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王炳炎,男,汉族,现己去逝被执行人史本成,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现住栖霞市观里镇小观村人。被执行人史美娟,女,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现住栖霞市观里镇小观村人。第三人王世强,男,汉族,1962年1月4日出生,现住栖霞市观里镇小观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炳炎与被执行人史本成,史美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王世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王世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王炳炎生前单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查,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第三人王世强主张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王世强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李翔飞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