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206-10号
申请执行人:许东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黄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关于许东平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3055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黄胜在招商银行有关账户内的存款,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胜在招商银行有关账户存款305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毕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况。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