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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652-2号

王建华与赵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华,赵青,张延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652-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办事处洪家楼**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赵青,男,1960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延婷,女,1960年1月31日生,汉族,济南梦菲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强与王立泓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但是不足以一次性支付本案欠款,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