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476号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欣启。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7217、283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枫叶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99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9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