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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50号

李亮与盛万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亮,盛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李亮被执行人盛万明申请执行人李亮与被执行人盛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盛万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亮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盛万明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621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6215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