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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63号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申请吉林省惠盟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惠盟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63号被执行人吉林省惠盟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跃刚。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惠盟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吉长国民证经字第2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惠盟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惠盟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39.94627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39.946274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