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贺八法执字第153号

欧阳明亮与黄荣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明亮,黄荣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明亮。

被执行人:黄荣生。申请执行人欧阳明亮与被执行人黄荣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法执字第15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黎祖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远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