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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176号

周某、吴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5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2月12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豪),农民。2015年7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兰兴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龙、时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至7月5日,被告人周某在房县城关镇联观村三组一出租屋内,组织刘某、邹某、王某、郭烈军等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周某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明知被告人周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向参赌人员刘某、王某等人提供借款并收取高额利息,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另查明,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周某退缴赃款7000元,被告人吴某退缴赃款5000元,上述款项均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证人刘某、邹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图、刑事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行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从中牟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二被告人退缴的非法所得12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兰兴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祁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