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景全与被告大连嘉旭劳动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全,大连嘉旭劳动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全。被执行人大连嘉旭劳动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4号10层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淑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景全与被告大连嘉旭劳动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8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8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