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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906号

张尚良与杨保卫、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尚良,杨保卫,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张尚良,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廷书,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保卫,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琳多,系杨保卫所在单位推荐人员。被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四清,该公司经理。地址:焦作市武陟县三条龙豪德停车场。委托代理人马琳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亮,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尚良诉被告杨保卫、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尚良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尚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尚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张尚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耀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豆品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