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张尚良,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廷书,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保卫,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琳多,系杨保卫所在单位推荐人员。被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四清,该公司经理。地址:焦作市武陟县三条龙豪德停车场。委托代理人马琳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亮,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尚良诉被告杨保卫、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尚良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尚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尚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张尚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耀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豆品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