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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608号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6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某甲,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丁泗锋,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某乙,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德道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杨俊举、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丁某甲曾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双方感情仍未能和好,且双方自2011年5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未破裂,认定基本事实不当。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德道

代理

审判员  杜 飞

代理

审判员  杨俊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关注公众号“”